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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本院 | 发稿作者:王前  |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8日 | 查看9854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民保字[2008]29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农村五保户;(三)重点优抚对象;(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病种(一)恶性肿瘤;(二)再生障碍性贫血;(三)急性脑中风;(四)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五)严重心脏病;(六)重型肝炎及并发症;(七)艾滋病;(八)重症精神病;(九)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十)重症慢性病;(十一)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和方法(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救助对象所患病种给予年度一次性3000—10000元定额医疗救助。(二)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救助对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4000元定额医疗救助。(三)对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给予1000—3000元年度二次医疗救助。(四)对所患疾病不在救助病种范围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根据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给予年度500元以下临时性医疗救助。(五)资助农村五保户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六)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适当救助,但所救助病种必须为大病病种。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四、救助程序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医前、医中救助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城乡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4、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申请救助对象,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的发票;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二)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居(村)委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二)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四)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六、组织实施(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就诊开展优惠减免活动。(五)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七、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四)申请救助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如数追回。(五)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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