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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制度: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宣传科 | 发稿作者:单岭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3日 | 查看3954次

院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卫办秘〔2022〕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信息公开的领导和组织实施,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与时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医院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医院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院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第八条 医院的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的方式。

第九条 医院结合已有条件,采取现场咨询、网站交流平台、热线电话、移动客户端等方便交流的途径,及时提供人性化咨询服务,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应当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构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一条  医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医院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医院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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