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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整治三种“顽症”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暂行)》
信息来源:本院 | 发稿作者:王前  |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30日 | 查看639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治当前我市表现突出的公款吃喝,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三种顽症,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淮南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严格规范公务接待。

(一)所有接待单位应当选择市直单位会议定点饭店作为定点接待饭店;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选择1―2家符合会议食宿标准的饭店签订定点接待合同,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公务卡结算和转账结算。

(二)接待餐费执行二类会议就餐标准(每天不超过90/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100/人,接待酒水应当选用本地产品。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乡镇、街道接待就餐,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就餐,没有食堂的可选择在定点饭店。就餐标准每天不超过70/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超过一次,宴请标准应低于80/人。

(三)接待经费应当在本单位定额公用经费中开支。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实际发生的经费须全部在本科目中反映。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三单合一(审批单、票据、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实行一餐一结。并按照财务公开要求,每季度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五)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凡工作日午间饮酒的,一律先停职,再按规定处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公款接待的,先停职,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律予以免职处理;凡单位招待费过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条 严禁公职人员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严禁公职人员接受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以及其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现金,代币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会员卡、消费卡、购物卡、电话充值卡、商品提货单等各种支付凭证。

(二)严禁公职人员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喜庆、工作调动、 子女上学等机会收受礼金、礼品。

(三)严禁公职人员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四)公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作如下处理:礼金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并由单位集中上交财政部门,或由受礼人具实名上交廉政账户。礼品一律登记上交受礼人所在单位纪检部门、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职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依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坚决查处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行为。

(一)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或一般工作人员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规定干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金融机构信贷以及其它经济活动的;

3)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越权审批或不按规定进行监管的;

4)项目建设中设置障碍、推诿扯皮,破坏投资环境、影响发展大局的;

5)虚报政绩、骗取荣誉,兴办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6)违反原则,利用自己身份或地位的影响,为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人员或查处对象说情、包庇,开脱责任,逃避追究的;

7)截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或基金的;

8)私设账户、小金库,坐收坐支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违反规定,乱发奖金和实物的;

9)财务管理混乱,审批制度执行不严,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

10)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公务用车或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的,采取公车私挂、调用、借用等变通方式,购买使用公务用车逃避监督管理的;

11)在社会治安、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销等领域,滥用职权,违法施政,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责任事故的;

12)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指使、怂恿有关人员无端上访告状,散布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安定团结的;

13)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1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公职人员中有上述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以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要认真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切实加强监督和检查,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公职人员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纪委、市监察局

 

20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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