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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门诊病历复印制度
信息来源:本院 | 发稿作者:信息科  |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6日 | 查看405次
1.门诊病历复印权限:
1.1患者本人或配偶、子女。
1.2患者直系亲属或代理人。
1.3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构。
2.可供复印门诊病历资料包括:病程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资料。
3.复印门诊病历资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3.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3.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3.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即患者授权书,须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授权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机构介绍信、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有医务科批示)。
3.4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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