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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须知:精神科探视制度
信息来源:本院 | 发稿作者:信息科  |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8日 | 查看273次

一.病房探视时间原则上规定为每周二、四、六上午09:00-10:00,下午15:00-16:00,进餐、服药期间暂停探视,下班后谢绝探视。

二.探视对患者治疗有利或由于家属方面原因等特殊情况下,由主管医师决定后随时准许探视。

三.接待探视时,工作人员应询问探视者身份,为保护患者隐私,保证病房安全,非直系亲属未经患者家人同意时,不准进病房探视,工作人员要做好解释。儿童不准进入病房探视。

四.接待探视时,工作人员应宣讲探视制度,仔细检查携带物品,禁止危险物品进入病房,如刀、剪、绳带、打火机、玻璃器皿、铁器、锐利物等,禁止带骨、带刺或其它易致噎食、不易消化的食物进病房。

五.探视人员进入病房后,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安排好探视地点,尽量在探视室。期间,工作人员应多次巡视,观察病人是否有情绪波动,必要时作相应处理。

六.本院为无烟医院,探视期间禁止吸烟。

七.以下情况谢绝探视:1.2以下儿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探望者;患者病情不允许时。

八.探视结束后,要仔细检查家属带给患者的物品,防止危险物品和食物留在病区。送探视家属外出时,要防止有患者混入其中外跑。

九.新患者入院时,护士应详细向家属讲解探视制度,发放探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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