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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关于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医务科 | 发稿作者:廖延琳  |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3日 | 查看10785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在我院的规范化管理,杜绝其滥用或流入非法渠道,促进该类药品的临床合理使用和科学监管,特提醒在我院门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者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名制挂号

    1.首诊患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就诊。

    2.复诊患者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既往在我院就诊病历,方可以复诊身份就诊。

    3.委托代开人须提供患者本人及代开人身份证原件、就诊病历及相关检验检查资料,配合医生做好信息登记,每次只能代开一人。

    4.坐诊医师需对患者信息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具。

    二、处方量规定

    1.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2.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并提请药师审核,双签执行。 

    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开具限量规定如下

序号

药品名称

规格

处方限量

   1.   

艾司唑仑片

1mg*20

40

2. 

劳拉西泮片

1mg*24

48

3. 

氯硝西泮片

0.5mg*100

100

4. 

氯硝西泮片

2mg*20

40

5. 

阿普唑仑片

0.4mg*48

48

6. 

阿普唑仑片

0.4mg*20

40

7. 

佐匹克隆片

7.5mg*12

24

8. 

佐匹克隆胶囊

7.5mg*12

24

9. 

右佐匹克隆片

3mg*7

14

10. 

奥沙西泮片

15mg*20

40

11. 

扎来普隆胶囊

5mg*10

20

12. 

酒石酸唑吡坦片

10mg*20

20

    三、便民门诊不得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患者开具该类处方需到精神科门诊或者精神科任意专家门诊就诊开具处方。若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医生有权拒绝开具处方,药房有权拒绝发放药物,感谢您的理解及配合!如有冒名、违规等行为骗取第二类精神药品者,医院有权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此通知内容自202410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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